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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管租赁中的无权代理需要注意一个钢管租赁站A客户向我咨询,它作为出租方(甲方)与承租方(乙方)个人B签订了壹份《钢管扣件租赁合同》,约定B向钢管租赁站A租赁钢管、扣件及各种配件,双方约定钢管租金单价为7厘/米/天,赔偿价为12元/米,租金每月按实际租用数量结算一次,以钢管租赁站A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时间为准,个人B应于十五日之内付清款项,逾期每天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。合同第十条约定:“乙方租赁的钢管、扣件及各种配件在甲方仓库提货或退货,双方当场点清验收数量,提货单和决算单由乙方委托代理人个人B签字生效”;第十一条约定:“钢管、扣件、顶丝等送货单以乙方签字为准,收货单以甲方签字为准”。 2018年1月,个人C受个人B委托,从钢管租赁站A处拉走3300米钢管。个人B在钢管租赁站A当日出具的《发货单》上签名予以认可。同年2月,个人C以个人B名义再次从钢管租赁站A处拉走5000米钢管。个人C在钢管租赁站A该日出具的《发货单》上签名,并代签“个人B”,个人B未在钢管租赁站A该张《发货单》上签名确认。现在找个人B,个人B认为这3472米钢管与他无关,应该去找个人C,起诉的时候能够让个人B承担这5000米钢管吗? 是这样的,根据《民法典》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,仍然实施代理行为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。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。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拒绝追认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,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。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”。 在租赁站A说的这个情况中,租赁站A、个人C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个人C系获得个人B委托授权后租赁的涉案5000米钢管,如果没有相关证据,则个人C没有代理权,仍以个人B名义实施代理行为,从租赁站A处租赁5000米钢管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,对个人B不发生效力,所以这5000米钢管蕞后需要找个人C才行,他才是真正的租赁方。 这个情况中5000米钢管不多,但需要警惕的情况下就是因为个人B对个人C一次拉货行为的认可,就认为个人C拉货都是代表B,到蕞后个人C跑了,找个人B结果个人B还不承担责任,对租赁站不管如何说都是损失,不过是损失大小的问题。 上一篇武汉盘扣租赁公司如何选择?下一篇武汉盘扣租赁公司 |